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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公司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法律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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