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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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
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材料
填写真实信息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填写真实信息
验原件,收复印件。
填写真实信息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与现场一致
与现场一致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填写真实信息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