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申领
受理部门:政务大厅公安窗口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非个体工商户)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五)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六)从业人员无下列违法犯罪记录: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私刻、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等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
(七)至少有两名三年以上从事印章制作工作经历的人员;
(八)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登记、制作、检验、保管、领取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九)所刻公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所需材料
申领开设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按要求填写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和业务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凭证复印件;
(二)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权属证明(包括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如果属于所有权人赠与无偿使用的,须另提供所有权人签章的无偿使用情况说明及其身份或单位的证明资料);
(四)具有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硬件设施的证明(如购买或安装刻章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五) 已经安装防盗、视频监控以及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的证明(如购买安装证明、现场图片等资料,高清视频监控硬盘或网络存储容量 30 天以上);
(六)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岗制度(明确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制作、检验、保管、领取等工作要求);
(七)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除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明确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外,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前六项资料;对具备网络核查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可不用提供商事主体资格、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凭证、自然人身份证明等复印资料。
办理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原因。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后,方可经营旅馆业相关业务。
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