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资质代办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变更操作指南

一、【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开〔2000〕38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除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四)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规范性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职能下放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开〔2009〕86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自2009年12月1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及暂定资质延续工作交由区县建委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受理相关业务申请。

五、【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开〔2007〕11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 2007〕371号)执行。

六、【规范性文件】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开〔2009〕1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自2009年3月5日起,我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受理、审批、发证。

七、【规范性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建开〔2009〕242号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自2009年4月2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即时办理。

友情链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