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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如何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工作有大量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入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动员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我市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街道办、房地产管理机构、政府专门组织的项目办、土地储备开发机构等非营利性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应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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